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 自律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年10月7日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議通過
107年12月20日第六屆第三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23條規定設置。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7-10人,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自理事中遴選,其他委員由會員自由報名,再由理事會審核與遴選。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任期與本協會理事、監事任期同。委員出缺時,由理事會再審核與遴選補充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自理事中遴選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不能主持委員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調查審議下列事件:
一、會員未遵守本協會章程者。
二、培訓之評價會員未遵守評價準則公報或本協會之評價職業道德規範。
三、會員違背風紀者。
四、執業會員評價案件之評鑑。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僅受理下列來源之前條規定事件:
一、理事長、理事會、監事會移送之事件。
二、有關機關函示之事件。
三、會員檢舉之事件。
四、會員自行參與評鑑之案件。
五、利害關係人自費申請評鑑之案件。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調查審議結果,應將其事實理由作成決議書送請理事會核議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十 條 關於會員風紀之維持,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會員應遵守評價準則公報及本協會之評價職業道德規範有關規定執行業務。
二、會員涉嫌違紀事件時,由本委員會調查審議處理,涉嫌違紀之事件如涉及本委員會委員或其相關者,該委員應予迴避。
三、本委員會受理會員涉嫌違紀事件時,應通知該會員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書面說明。必要時並得調閱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會員不得拒絕。
四、本委員會委員及與會人員對於討論過程及會議內容,應切結嚴守秘密。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審議會員涉嫌違紀事件時,應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之決議:
一、免議或緩議:違紀事件構成要件不足,或正在有關機關處理或法院偵審中者屬之。
二、糾正:違紀事件情節輕微者屬之。
三、移付懲戒:違紀事件情節重大者屬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行文,應以本協會名義行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協會調派兼任之。
第十四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